按照合同约定的事宜,车辆经营权和所有权已明确属于车主个人。因此,巴彦淖尔市巡游出租汽车挂靠经营模式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和所有权统一为同一人。
2.巴彦淖尔市巡游出租汽车是否存在“两权合一”不明确的问题?答:目前,临河地区3家巡游出租车企业(挂靠经营模式)与938台巡游出租车车主签订的《公司化运输经营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产权、经营权归车主所有,公司有对车主管理、指挥、组织生产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的事宜,车辆经营权和所有权已明确属于车主个人。
因此,巴彦淖尔市巡游出租车不存在“两权合一”不明确的问题。
3.为什么巡游出租车不能实行单车单户经营?答:根据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修改发布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根据《巴彦淖尔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18﹞14号),鼓励和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做大做强,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全面履行和落实企业在安全生产、服务质量、驾驶员权益保障和行业稳定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打造具有先进管理理念、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出租汽车行业龙头企业,促进行业整体转型升级。
因此,巴彦淖尔市巡游出租汽车挂靠经营模式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
4.市民如何选择出行方式?答:目前,临河城区现有公交线路17条,公交车辆175台,特别是在早、中、晚上下班客流高峰期,已实现实时调度增加车辆密度和班次,提高发车频次和车辆准点率,市民可优先选择乘坐公交便捷出行。而且,临河城区现有3家共享单车和1家市政公共自行车,市民可选择骑行出行。因私家车的普及和使用,市民可选择自驾出行,也可选择网约车出行。
5.巡游出租车为什么不能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巡游出租车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巡游出租车经营权为什么不能擅自买卖和炒卖?答: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擅自买卖和炒卖危害极大,一是推高了出租汽车的经营成本,导致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负担较重;二是受让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三是扰乱了正常的管理秩序,发生擅自买卖和炒卖行为,管理难以落实到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如何确定出租汽车定位?答:由于城市道路交通资源和环境容量有限,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交通建设和发展受到越来越大的约束和限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要放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考量,关键是厘清与城市公共交通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8.为什么改革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制度?答: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58号),推动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对于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科学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9.为什么要推动巡游出租车行业转型升级?答: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58号),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拓展服务功能。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